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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
20
06月
2019

鄂建办〔2019〕1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水务局,黄石市城管委,鄂州市、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近期,省内相继出现安陆“水华”,十堰水质污染等供水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镇供水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镇供水水质监管工作

      城镇供水是城镇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城镇供水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对城镇供水设施的投入,全省城镇供水普及率稳步提高,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但部分地方还存在原水水质不稳定、水厂工艺不完备、老旧管网更新不及时、二次供水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对城镇供水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各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时刻保持对供水水质安全的敏锐性、警惕性,运用好“湖北城镇供水新闻中心”舆论阵地,不断强化对供水水质的监管责任,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二、加强供水过程监管,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一)进一步加强供水设施运营管理。各地要多措并举、加大投入,按照《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对供水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排查,加大对供水设备的维护保养力度,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源特性、供水设施现状等因素,制定供水设施改造升级方案,优先改造技术水平落后、老化的设施设备等,防止引发供水安全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管。各地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供水水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督导供水企业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水质日检标准开展水质检测,及时掌握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水企业水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并对供水水质关键指标实行在线监测。对检测能力、项目和频率不符合要求的,要实施挂牌督办或相应处罚。省厅将依托“两级网三级站”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供水水质督查或抽查,综合提升全省供水行业水质检测能力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湖北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制定适合本地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对已建二次供水设施,各地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限期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其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进一步强化二次供水监管,督促运行维护单位落实设施维护、水质监测等制度,鼓励在二次供水设施上加装浊度、余氯等在线监测设备。

      三、完善供水应急管理体系,确保供水安全

      (一)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全省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保障制度,提高预防和应对水质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省级建立供水应急专家库的基础上,利用本地教育、企业等技术力量,完善应急机制,成立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监督供水企业制定包括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预案。完善水质监控、污染处理技术体系,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二)加快应急能力建设。各地要督促城镇供水企业落实应急净水技术和相关物资,逐步配备和完善水源、水厂和管网供水全流程的常规水质在线预警监控设备。提升制水工艺,有污染风险的水源地还应增设耗氧量、氨氮、藻类和综合毒性等指标,切实做好供水水质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控工作。指导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生产调度、定期演练等制度,对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有效应对。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符合水质条件的自备水源,关而不封,鼓励将其纳入日常管理。

      (三)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各地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数据,以及流域性水质污染信息的互通。积极商请水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水源地水质监测等数据,确保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信息的及时沟通、共享。建立应急处理信息报告制度,供水单位对可能污染供水水源行为、水质不达标等情况应立即制止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报告相关部门,对不报、瞒报、迟报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配合做好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工作

      (一)优化供水水源,做好水源储备。各地要积极支持优化水源配置,合理布局饮用水源,维护正常水位或者流量,优先保障充足优质的饮用水水源。要配合做好城乡统筹、逐步实现饮用水联合调度,提高供水保证率。加强备用水源地的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建饮用水备用水源并保证可正常启用,到2020年底,单一水源的地级以上城市要完成备用或者应急水源建设。对没有备用水源的城市,原则上应具备至少7天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

      (二)做好水源地水质保护预警。各地供水企业应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护,开展重点巡查。建立水源水质资料档案,根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检测频次和项目,开展取水口水源水质检测。当水源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加大检测频率,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各地供水主管部门在接到供水企业的报告后,应高度重视,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