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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20
06月
2019

鄂建〔201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鄂州市、水务局,随州市水利局,有关市城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8 号)以及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保大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大城镇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住建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我省住建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建领域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认识

      水是生命之源,水环境治理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镇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有利于加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局,对支撑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住建部门要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工作。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住建领域水生态环境支撑。

      二、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重点工作

      立足我省水系发达的特点,以治污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等工作为抓手,推进城镇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均衡发展。2019年底,全省所有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应按照受纳水体水质标准要求执行更高标准。敏感区域、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以及水质未达标、劣V类水体所在的汇水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山区城市要强化清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重点提高武汉、黄石、宜昌、荆州、荆门、孝感、咸宁、恩施等市(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与削减效益,加快汉江中下游、清江流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区域内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各地要结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工作,主动对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加强配套项目谋划,强化项目落地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充实和加强监督力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技术规范,做到问题清单闭合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所有项目要配套建设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加强在线监测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同步完成改造。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配套入户管网建设,健全完善运营维护管理机制,抓紧出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稳步推进污水处理收费的落实。2019年6月底前,所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转入试运行。2020年底,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

      (三)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继续实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三联单”管理制度,强化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因地制宜统筹实施。合理确定本地区的污泥处置方式,规范处理处置污泥。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积极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理技术,确保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各市(州)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四)全面整治黑臭水体

      持续开展全省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摸底调查,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设区城市建成区按国家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逐一编制整治方案。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级检查、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非设区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五)强化供水安全管理

      建立、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及工程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工程建成后、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法定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管理

      各地要加强节水措施的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力争202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 级及以上要求。要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督促供水企业通过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的方式加强漏损控制和管理,督促用水大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控“跑冒滴漏”。2020年,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要控制在10%以内。

      (七)大力开展节水小区、单位、企业建设

      各地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节水型企业评价等有关标准,全面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建设活动,使节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要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节水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积极选用节水器具,加快更新和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耗水器具;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和热水系统应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要求,采取水循环措施,减少水的浪费,其无效热水流出时间应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完成改造。

      (八)促进再生水利用

      以十堰、襄阳、荆门、随州、孝感等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为重点,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积极推动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按照《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要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各级住建部门要强化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在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强化建筑中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到2020年,鄂北水资源配置区域内县(市、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九)推进排水防涝补短板

      全省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10个排水防涝补短板重点城市,要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并按照要求在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库填报统计信息。其他城市要要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建立管网、泵站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要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按照“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的要求,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强化项目支撑,加快推进实施,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要加强与城市防洪规划的协调衔接,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力争2020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十)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对新开发建设的小区、集中办公区等,应大力推广可渗透路面和下凹式绿地,通过雨水收集利用、增加可渗透面积等方式控制地表径流。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改造时,优先实施透水性改造,提高雨水滞、渗、蓄能力,实施净、用、排措施,达到综合利用目的。结合城市水系自然分布和当地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采取湿地恢复、截污、河道疏浚等方式改善城市水生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三、健全水环境治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强化城镇水环境治理相关项目谋划,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投入,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比例。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发改、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支持,整合相关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水环境治理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作为,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水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管,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重点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对水环境治理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坚决依法依归予以纠正和查处。加强排水、污水、节水等各类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建立完善城镇水环境治理与修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制定城市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城镇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检查工作,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推进城镇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全省城镇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要求。

      (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提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节水数字化水平,积极利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快建立水环境治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和辅助决策,提高城市水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设施改造等专业服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